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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室管理员职责

发布时间:2021-03-16 19:39:13

1. 大学体育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啊

协调组织和开展本系、本部的各项体育活动,协助组织运动会、各种体育比赛,及时总结所举办体育活动的成果

2.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第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鼓励社会体面指导员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系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者,均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并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五条 申请授予技术等级称号或晋升上一等级称号者均应参加相应级别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三年以上;
(二)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
(三)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的工作并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能够进行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
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
(一)从事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下作五年以上;
(二)较系统地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在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中取得显著成效,或在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中具有特殊技能和突出成就;
(三)较系统地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承担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行业、系统的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或在全国性社会体育工作评比中获得先进个人称号;
(四)具有指导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在社会体育的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果。
第六条 评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可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的掌握上有所侧重。
第七条 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体育教师、非在职教练员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申请技术等级称号可不受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年限规定的限制_
第八条 申请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申请书;
(二)相应级别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申请人接到批准的答复后,应凭批件及时到当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第十一条 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由批准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国家体委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按批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应确定主管机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级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依照下列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可以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并可按照相应的技术等级称号收取不同的报报酬。
(三)在取得当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四)可以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跨地区迁移时,应按管理权限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在迁入的地区和工作单位,应承认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并支持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或破格晋级。对从事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二十年(女子十五年),为社会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国家体委批准,授予荣誉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并颁发荣誉奖章。荣誉奖章由国家体委制作。
第十六条 凡连续两年不从事社会体育工作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不得申请授予高一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第四条、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的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的体育组织或体育行政部门邓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其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应报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体和群众体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3. 大学体育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部长职责:

1、每次开本部门会议前要先准备好开会的内容,事先要与副部长分工好

2、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由职能部门筹备的体育活动策划书及工作总结要进行审核

3、做好每次活动的经费预算

4、准时参加院体育部的开会,系例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要事先请假)

5、院体育比赛活动务必要到场关注(部长或副部长至少要有一个到场)

副部长职责:

1、每次开本部门会议前要先准备好开会的内容,事先要与部长协商

2、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工作,与系宣传部门做好联系

3、准时参加系例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要事先请假)

4、院体育比赛活动务必要到场关注(部长或副部长至少要有一个到场)

办公室职责:

1、作好部门的资料保管和整理工作,活动报告总结等相关工作。保管好体育部的财产(包括运动器材,每项活动的报告总结资料,运动会的相关资料),

2、本部门每开一次会,负责通知开会的人员到场,记录开会的有关内容

3、负责每个月的部门活动情况汇报表的填写

田径部人员职责:

保管体育部的运动器材,如标枪、铁饼、秒表等运动会及篮球赛需用到的相关器材。并做好器材外借的相关工作,以保证体育器材不会丢失。

男篮部人员职责:

1、筹备好每届的系篮球联赛,事先做好策划书,并每次比赛完毕后写好活动总结

2、挑选一批优秀的篮球选手,为院男篮比赛作准备

3、组织系篮球队训练,并做好后勤工作。

4、在院篮球比赛时,要安排好后勤人员,给队员提供好水及比要的药品并组织好啦啦队。

足球部人员职责:

1、筹备好每届的系足球比赛,事先做好策划书,并每次比赛完毕后写好活动总结

2挑选一批优秀的足球选手,为院足球比赛作准备

3、关注平时足球选手的训练,及时的提供帮助

4、进行院足球比赛时,要提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好水,啦啦队及所须的器材

羽毛球部人员职责:

1、筹备好每届的系羽毛球比赛,事先做好策划书,并每次比赛完毕后写好活动总结

2挑选一批优秀的羽毛球选手,为院羽毛球比赛作准备

3、关注平时羽毛球选手的训练,及时的提供帮助

4、进行院羽毛球比赛时,要提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好水,啦啦队及所须的器材

乒乓球部人员职责:

1、筹备好每届的乒乓球比赛,事先做好策划书,并每次比赛完毕后写好活动总结

2挑选一批优秀的乒乓球选手,为院乒乓球比赛作准备

3、关注平时乒乓球的训练,及时的提供帮助

4、进行院乒乓球比赛时,要提前2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准备好水,啦啦队及所须的器材

各俱乐部既相互分工,又互相配合,共同为建设好体育部而努力。

4. 社区未成人活动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事项有哪些

参考《〈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五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编辑本段《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 市、区政府财政、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卫生、公安、监察、司法行政、机构编制、文化体育、住房建设、水务、药品监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主要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施、设备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费用。 第四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购买。 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方案。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初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学校和安全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采用现代科技防范措施,建立学校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直接联网的电子安全防范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司法行政、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网络安全、学校治安防范、预防学生滥用处方药物成瘾、教职工和学生心理健康咨询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协助学校对教师、安全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每年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帐,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第十条 学校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三)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监督落实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协助校长处置突发事件; (五)检查、排查学校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校长落实整改; (六)拟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教务、学生管理和德育机构开设学生公共安全教育课程; (七)组织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八)协助校长依法处理其他学校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部门、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的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独立校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学校卫生室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履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心理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具体人员配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聘任公安、司法行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2周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学校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主任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任职。 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长、注册安全主任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应当包括学校安全知识内容。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并依法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将其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时告知学校,听取学校教师告知的未成年学生在校信息,采取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学校类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拟定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合理意见,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条 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状况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发现对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城市管理、科技工贸信息、人居环境、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发现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 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水库紧邻学校的一侧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对紧邻学校的高速公路、水库加强巡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人居环境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学校周边区域道路设立限速标志、减速线及其他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学校上学和放学时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应当设置护学岗,协助学校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学校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学校教育教学期间,应当每日定时对学校周边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周边的书报刊零售点、歌舞厅、发廊、酒吧、网吧、商店、餐馆及其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依法及时查处生产、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物、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开展学校周边区域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第四章 学校设施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筑物、场地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规范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于难以判断的建筑物、场地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委托建筑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建筑物、场地维修竣工后,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组织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学校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对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作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区域内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建筑物、易发生碰撞和滑倒的场所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第三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对学校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规划,设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生学校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学区和生活区的多层建筑物的每一楼层及楼梯间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校应当保证学校教学区、生活区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的正常使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内的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应的营业执照,不得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每年根据学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外配餐单位应当遵守《深圳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保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寄宿制学校和有寄宿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岗位责任制,实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点名和夜间巡查制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校车违法情况及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小学四年级以下的学生应当建立上下学交接制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学校建设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第四十条 学校发现教职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或者离岗治疗。患病教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治愈的,学校应当恢复其原有的工作岗位;疾病确实不能根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条例》规定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学生监护人应当及时送学生到医疗机构治疗。患病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生监护人不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病情作出休学决定,并送达学生监护人。学生监护人对学校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学生无需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患病学生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安、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预防学生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毒品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并将其纳入课程计划,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及周边环境情况,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习,使师生熟悉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增强师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生存自救演习应当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课教师在体育活动前,应当询问学生的身体状况,并针对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内组织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的集体活动,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活动的组织者制定安全预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进行,事前应勘察活动场所,对活动场所、行进路线、交通工具、器材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动开始前,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以书面形式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注意事项、活动结束时的地点、是否同意参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外大型活动,应当将安全方案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超过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活动,应当事前告知活动所在地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协助学校组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非教育教学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教学日中,7时至18时内除去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 非教育时间的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统一建立应对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现紧急事件时应当优先救助学生,稳定学校秩序。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学校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及时进行救助,防止学生伤(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信息告知学生监护人,按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十三条 鼓励学校、保险机构、学生监护人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等事宜进行协商。 第五十四条 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伤害,当事双方的监护人请求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能就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解之日起20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办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发现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四)违反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程或者未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应急演习的。 学校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的举办人、学校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体育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 (二)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发生紧急事件时不优先救护学生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一)注册安全主任违反第十条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宿舍管理人员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值班时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不记录或者不向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相关政府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对学校选址不进行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规划国土、水务行政部门对学校存在安全隐患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未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不及时处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水务行政部门在水库和高速公路紧邻学校的一侧未设置保护性围栏和安全警示标识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学校休学决定,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1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5. 体育部主要职责

体育部是外国语学院学生会中的一个比较活跃的部门,它以丰富校园生活,陶冶同学情操,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为宗旨,充分利用课外活动时间,积极组织和带领广大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晨跑管理系统集中管理,各项大小型活动安保工作的部门。

体育部职责:

1.配合校学生会组织相关体育赛事或活动;

2.开展各种体育竞技比赛;

3.组建和管理院级各类体育团队;

4.负责晨跑的考勤与管理;

5.配合体育学院做好年度大学生体能测试工作;

6.负责各类大型室外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体育部部长职责:

1.负责本部门主要工作

2.遵守学生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遵守学生会纪律,支持学生会全面工作,积极配合学生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

3.组织好体育部负责的各项体育活动。

4.定期举行支持例会,与会员沟通思想,交流经验。

体育部干事职责:

1.按时参加例会,认真聆听每次分配的任务,严格按照“质量并存”的标准完成工作。

2.积极配合和协助部长完成一系列活动工作,培养自己临场反应能。

3.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且及时汇报工作,踊跃参与本会举行的各类活动,积极向本会反应情况,及时提出和听取意见。

4.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活动。
这就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你。

6. 网球场的管理员有什么职责

给你提供一些网球场的一些管理条理,希望有所帮助

网球场管理规定
网球场地系学校主要体育设施,是高雅的体育健身场所,由体育部负责管理。
为加强场地管理、安全及卫生工作,确保场地活动的正常进行,请广大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自觉遵守以下管理条例,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1、本场地只供网球专项练习和竞赛使用,其他项目一概不得入内。
2、本校教职员工自备器材入场,学生自备器材或租借器材购票入场。
3、树立主人翁思想,爱护公物。严禁擅自挪动场内附属设施,严禁攀爬挡网,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4、严禁机动车辆、自行车进入场内,严禁携带宠物入内。
5、进入场地,请穿运动鞋,凡穿硬底鞋、皮鞋、钉鞋等有损坏球场表面平整的人员不得进入球场。
6、场内严禁吸烟、吃口香糖及携带含糖类有色饮料或食品入内。请勿随地吐痰,饮料瓶和杂物请自觉丢在垃圾桶内。
7、场地潮湿,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入内活动。不听劝告者,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8、出入场地,注意安全,请从场地外侧走动,防止与他人产生碰撞而受伤。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责任自负。
9、请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以防丢失。
10、请家长看管好带入场地的儿童,以免其受到伤害。
11、外单位人员请按规定标准交纳场租费,并自觉遵守开票规定的时间和场地进行活动,如未轮到您练习的时间,请在场外等候。

国立东华大学网球场管理办法

八十六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二次行政会议通过
一、 本校为发挥网球场功能且能管理完善,特定本办法。
二、 本校网球场专供体育正课教学、学校代表队训练及学校核可之活动优先使用。
三、 为期有效管理球场,由体育室全权管理并执行有关业务。
四、 本规定除第二条规定使用外,凡下列各款之个人得依规定进场登记使用:
(一) 本校学生。
(二) 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三) 本校邀请之访客。
五、 前条所列入场使用之人员,除学生使用学生证,教职员工使用识别证外,眷属应缴交最近脱帽二吋光面相片二张至体育室办理申请,并缴交手续费一百元整。
六、 学生证、识别证及眷属办理之网球场使用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证件遗失应尽速重新办理申请补发。
七、 网球场使用收费标准:
(一) 日间使用球场免予收费。
(二) 夜间使用收费标准:
夜间体育正课、学校代表队(包括学生和教职员)经体育室
核定之集训时间免予收费。
清洁管理费以每面球场每小时一百元整计算。
八、 网球场开放时间:
(一) 日间:除体育正课及学校代表队(包括学生和教职员)练习时间外,得随时使用球场。
(二) 夜间:从十九时至二十二时止,分三个时段。
九、 网球场夜间借用附则:
(一) 欲夜间借用网球场时,请于三天前至体育室预约登记,并缴交清洁管理费,缴费后请凭准用表使用场地。
(二) 缴费后,如因天候不良之影响以致无法使用时,可于隔日全额退费。
(三) 缴费后,如欲取消使用,请于使用当日十二时前亲自至体育室办理更改或取消并退费,逾时不予受理。
(四) 同一单位(组、室、科、系、所)于同一天内借用场地以一时段为原则,借用二时段以上者,请礼让不同单位优先使用。
(五) 使用场地请着整齐服装及网球鞋,并维护球场的整洁与公共器材的完整。
十、违反本办法及不遵守球场规定者,得请离场;并视情节轻重, 依 规定报请处理。
十一、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施行之,修正时亦同。

7. 文体活动室制度内容是什么

就是具体的制度 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为活跃机关业余文化生活,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活动室管理,确保安全、防火,保持环境卫生,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文体活动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二、文体活动室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00—10:30,下午16:00—16:30,晚上18:00—22:00;节假日全天开放。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三、文体活动室主要为机关内部服务,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外人参加,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四、凡来文体活动室参加活动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制度。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不超过规定时间,不影响工作。 二讲究文明礼貌,禁止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安静。 三注意公共卫生,不得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 四活动人员请按照器材使用规则安全使用,爱护室内乒乓球桌、棋牌桌、健身器材等设施,如果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五不带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室活动。六活动后将物品归放原位,关闭门窗、电源。六、为不断改善活动室的管理服务工作,活动者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管理工作,并欢迎提出批评和建议。

8. 羽毛球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履行体育中心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羽毛球馆经营与服务工作,树立形象窗口。
三、严格按工作经营程序进行管理:场地预订——刷卡(交
押金)——安排场地(场地照明)——通知时间(续场)—
—清场
四、严禁随意延长时间和进行时间折扣。每场照明最高延长
时限不得超过5分钟。
五、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优惠、免单,都必须经中心领导认可。
六、工作人员都需熟练掌握电脑、刷卡的技能,现金收入严格按照财务手续,现金消费不打折扣。
七、由中心赠送的消费卡一律不打折。
八、积极配合体校羽毛球训练及多运动公司的活动开展。 九、切实搞好卫生工作,做到卫生无死角。营业的过程中要定时巡查场地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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